2024年11月18日16时50分,苏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号牌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朝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街(颐和名邸北门)处进入非机动车道时,与沿朝阳街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王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鸣喇叭催促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人。”之规定。
当事人苏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人在行经路口时,一定要提前打开转向灯并减速,对前后方来车、行人等情况进行仔细观察,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转弯行驶。同时,直行车辆驾驶人也务必谨记在行经路口时做到减速慢行和观察路况,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礼让行驶、安全出行。(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